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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将被约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8
摘要:其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济南4月17日电 (记者 梁犇)记者17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其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据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介绍,2017年,山东全省机动车驾驶人2804万人,机动车保有量2528万辆,公路通车里程27.06万公里,驾驶人、机动车保有量均居中国第二位。2017年山东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中的占比仍然较高。

  刘福宏称,受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公安厅自2015年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2018年2月24日,《规定》草案提交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8日以省政府第315号令公布。

  《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责任划分、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即将施行的《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称,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其中,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李春田指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针对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规定》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4个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切实厘清职责,落实监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