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4月17日电 (记者 刘相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7日透露,重庆市安监局近日联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引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将严格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贵任。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贵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交追究刑事贵任。 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陈高杨介绍说,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责任人员未起到震慑作用,出现了“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相。前述文件出台后,意味着今后凡在重庆市因违反国家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花钱买平安”“花钱了事”。 陈高杨称,多年经验告诉我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实现生产本质安全的根本保障。只有用法治手段,建立起所有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包括企业负责人和一线作业人员在内的生产经营者敬畏法律,自觉学习和遵守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减少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据介绍,今年一季度,重庆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64起、死亡173人,同比减少23起、减少死亡31人,分别下降12.3%、15.2%;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同比减少2起、减少死亡7人,分别下降50%、53.8%。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