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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5

疫情期间,公司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形式作出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认定以上述形式作出的公司决议有效。

疫情期间,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履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答: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方因受疫情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期履行相关的移转股权义务,如向目标公司请求并协助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手续,一般不构成违约,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

答: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时性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宜认定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而应根据企业历年来的经营状况及疫情影响与无法偿还债务的关联程度综合考量。

疫情期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期间,为避免不必要的近距离接触,债权人可以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线上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先进行债权登记,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进行债权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疫情期间,意向买受人如何了解破产财产信息?

答:建议意向买受人不以现场观摩和尽职调查的方式了解破产财产状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图片展示等多种方式,了解破产财产信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疫情期间,管理人如何处置破产财产?

答:为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如破产财产属于防疫抗疫的急需物资,管理人可在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将破产财产定向出售给防疫物资短缺的医疗机构等,保证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疫情期间,如何把握破产重整的期限?

答: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因疫情原因,致使重整投资人无法招募或重整计划草案无法作出,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间,尽力确保重整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疫情期间,如何保障未停产的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答:破产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可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同市场监督、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疫情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被隔离治疗等,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证实其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被隔离治疗等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