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的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劳务企业: 你们好!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我们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确保工程款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严格按照过程结算支付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二、履行工资支付各方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分包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推进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直接用工的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一并交发包单位。 四、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中。这里有一个前提,用人单位应给每一位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五、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按照《条例》要求,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等。还应定期在告示牌上将收集并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公示。 六、建立工资支付相关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七、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农民工是企业发展重要的人力资源,是运城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遵守和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在心上,摆在突出位置。衷心希望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在实现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企业一道共同为建设运城作出更大的贡献。
运城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