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朋展 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停车难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停车资源挖掘不够、停车场所使用效率低下、一些公共区域私划停车位等种种现象,给市民生活带来困扰的同时,也显露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短板”。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今年1月1日起,《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实施之后,市民停车将会发生哪些改变?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规范了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条例》明确政策引导和顶层设计。《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功能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 《条例》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与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条例》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鼓励综合利用广场、公园、人防工程以及桥梁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他待建土地和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措施,以提高机动车停车场配置率。 此外,《条例》还推动了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 细化了对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并公示。 同时,《条例》规范了公共停车场备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细化备案所需的资料。 此外,《条例》还鼓励专用停车场共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和住宅小区等开放专用停车场。 《条例》规范对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条例》设置了违反停车管理的法律责任。对擅自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